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政策
(1999 年 10 月 24 日由 ICANN 核准)
1.目的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分配機構 (「ICANN」) 所採用此「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政策」(以下稱「政策」) 係以引用形式納入您的註冊協議以供參考,其內容針對您與我們 (註冊商) 以外的任何一方之間因註冊與使用由您所註冊的網際網路網域名稱所引發的爭議,提出相關條款與條件。本政策第 4 項的程序將根據「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政策」的規則 (「程序規則」) (請見此處),以及選定的行政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的補充規則實施。
2.您的聲明透過申請註冊網域名稱,或者要求我們維護或續約網域名稱註冊,您特此向我們聲明並擔保 (a) 您在「註冊協議」中的陳述完整且正確;(b) 就您所知,註冊的網域名稱將不會侵害或違反任何第三方的權利;(c) 您註冊網域名稱並非做為非法用途;以及 (d) 您將不會刻意使用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的網域名稱。判定您的網域名稱註冊是否侵害或違反他人權利,是您的責任。
3.取消、轉移及變更我們在下列情況下將取消、轉移或變更網域名稱註冊:
- 我們受到第 8 項規定的約束,收到來自您或您授權之代理人的書面或適當電子聲明而採取這類行動;
- 我們收到來自具司法管轄權之法院或仲裁法庭的命令,要求採取這類行動;和/或
- 我們在您本身為當事人的任何行政程序中收到行政審查小組的決策要求採取這類行動,並且根據 ICANN 所採用的本政策或新版政策實施。(請參閱以下第 4(i) 及 (k) 等段落)。
- 我們亦得根據您的「註冊協議」條款或其他法律要求,取消、轉移或變更網域名稱註冊。
本項列舉您必須提交強制行政程序的爭議類型。這些程序將由此處列出的其中一個行政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 (以下皆稱「提供商」) 實施。
- 適用爭議。您必須在第三方 (「投訴方」) 針對下列情況提出適用的爭議解決提供商時,在符合「程序規則」的情況下提交強制行政程序給適當的提供商:
- 您的網域名稱與投訴方具有權利之商標或服務標誌完全相同,或產生具混淆程度的相似性;以及
- 您並不具有該網域名稱的相關權利或正當利益;以及
- 您的網域名稱已被註冊且正遭惡意使用。
- 註冊與惡意使用的證據。有鑑於第 4(a)(iii) 項的目的,若審查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 (特定但不限於),則應屬網域名稱已被註冊且遭惡意使用的證據:
- 您已註冊或已取得網域名稱,主要用於銷售、租賃,或以其他方式轉移該註冊網域名稱給身為商標或服務標誌擁有者的投訴方、或轉移給該投訴方的競爭對手,以獲得超過與該網域名稱直接相關之證明自付成本同等受益價值的回報;或
- 您已註冊網域名稱,以防止商標或服務標誌擁有者在對應之網域名稱中反映標誌,前提是您已進行此種行為模式;或
- 您已註冊網域名稱,主要用於干擾競爭對手的業務;或
- 藉由使用網域名稱,您意圖嘗試吸引網際網路使用者至您的網站或其他線上位置以獲取商業利益,採取的方式包括使用投訴方的標誌對來源、贊助商、關係企業產生相似性的混淆,或您網站或位置的背書,或者您網站或位置之產品或服務的背書。
- 如何證明您的網域名稱權利與正當利益以回應投訴方。當您收到投訴時,應參照「程序規則」第 5 項來決定回覆的準備方式。若審查小組基於所有提出的證據評估,發現足以證明下列任一情況 (特定但不限於),則應針對第 4(a)(ii) 項之目的證明您享有該網域名稱的權利或合法利益:
- 在收到任何爭議通知前,您使用或證明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商品或服務善意供應相符之網域名稱相對應的名稱;或
- 您 (作為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 已因該網域名稱而廣為人知,即使您尚未取得任何商標或服務標誌的權利;或
- 您合法且非商業使用、或合理使用該網域名稱,並非出於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或毀壞爭議中的商標或服務標誌。
- 選取提供商。投訴方應從 ICANN 所核准之提供商中選取,以將投訴提交給該提供商。所選提供商將管理相關訴訟,但第 4(f) 中所述之考量情況除外。
- 啟動法律程序訴訟與流程,並委派行政審查小組。「程序規則」載明啟動並執行法律程序訴訟,以及委派將判決爭議之審查小組 (即「行政審查小組」) 的流程。
- 整合。當您與投訴方間存在多項爭議時,您或投訴方得在單一行政審查小組前請求整合這些爭議。此份請願書應交由指定之第一個行政審查小組處理,負責審理雙方未決之爭議。在欲整合之此類爭議已由此政策或 ICANN 所採用之政策後續版本所管控的前提下,此行政審查小組得自行決定整合任何或所有此類爭議。
- 費用。依據本政策,提供商於行政審查小組前針對任何爭議所收取之相關所有費用應由投訴方支付,以下情況除外:如「程序規則」第 5(b)(iv) 項中所述,您選擇將行政審查小組的參與者由一位擴增為三位,在此情況下,所有費用將由您與投訴方平均分擔。
- 我們對行政訴訟的參與。我們現在或未來均不會於行政審查小組在場時參與任何訴訟的管理與執行。此外,對於行政審查小組所進行之任何裁決結果,我們無須負任何責任。
- 救濟措施。依據行政審查小組所負責之任何訴訟,提供給投訴方之救濟措施應僅限於要求取消您的網域名稱,或將您的網域名稱註冊轉移給投訴方。
- 通知和公告。關於已向我們註冊之網域名稱,提供商應通知我們瞭解行政審查小組作出之任何裁決。依據本政策之所有裁決將全文公告於網際網路,除非於特殊情況下,行政審查小組決定修訂其裁決的部分內容。
- 司法程序的可行性。第 4 項中所規定之強制行政程序要求不應在此等強制行政程序開始前或此等程序結束後,阻礙您或投訴方向具管轄權之法院提交爭議進行獨立裁決。若行政審查小組裁定您的網域名稱註冊應取消或轉移,在行政審查小組裁決中適用之提供商予以通知後並執行該決策前,我們將有十 (10) 個工作日的等待期 (遵守我們主要辦公地點之規定)。隨後我們將執行該決策,除非我們於該十 (10) 個工作日中已收到您的正式文件 (如投訴副本、法院書記官蓋印之檔案),表明您已在投訴方依據「程序規則」第 3(b)(xiii) 項提交投訴之管轄地,開始對該投訴方提起訴訟。(一般而言,該司法管轄地可能是我們主要辦公室或 Whois 資料庫中顯示之您地址的位置。請參閱「程序規則」第 1 與 3(b)(xiii) 項以瞭解詳細資訊。)若我們在十 (10) 個工作日內收到此類文件,將不會執行行政審查小組的決定,且將不會進一步採取動作,除非我們收到 (i) 對雙方解決方式感到滿意的證據;(ii) 您的訴訟已經遭駁回或撤銷的證據;或 (iii) 來自該法院的命令複本,載明駁回訴訟或命令您無權繼續使用您的網域名稱。
根據第 4 項的強制行政程序規定,若您與我們以外任何一方當事人的所有其他爭議係關於未提出之網域名稱註冊,則應透過適任之任何法院、仲裁或其他訴訟解決您與他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6.我們對爭議的參與關於您對網域名稱的註冊與使用方面,若您與我們以外之任一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任何爭議,我們不會以任何形式參與。您不得將我們列為當事人或以其他方式將我們納入此類訴訟中。若發生我們在任何此類訴訟中被列為當事人的情況,我們保留提出任何和所有適用辯護的權利,並得採取必要的任何其他動作來保護自己。
7.維持現狀依據此政策,我們不會取消、轉移、啟用、停用或變更任何網域名稱註冊的狀態,但上述第 3 項規定除外。
8.爭議過程中的轉移轉移網域名稱給新持有人
您不得於以下期間將網域名稱註冊轉移給其他持有人:(i) 根據第 4 項提出的未決行政訴訟期間或在結束此類訴訟後的十五 (15) 個工作日期間 (遵守我們主要辦公地點之規定);或 (ii) 在您網域名稱相關的未決法院訴訟或仲裁開始期間,但若接受註冊網域名稱轉移之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同意受法院或仲裁者之裁決約束,則不在此限。對於違反本項規定的另一方持有人,我們保留取消任何網域名稱註冊轉移的權利。
變更註冊商
依據第 4 項所提出之未決行政訴訟期間,或在結束此類訴訟後的十五 (15) 個工作日期間 (遵守我們主要辦公地點之規定),您不得將您的網域名稱註冊轉移給其他註冊商。在等候法院訴訟或仲裁期間,您可將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權轉移給其他註冊商,前提是您已向我們註冊之網域名稱應持續遵守依照此政策條款而與您之間的訴訟程序。若在法院訴訟或仲裁進行期間將網域名稱註冊轉移給我們,此類爭議應持續遵守網域名稱註冊轉移來源註冊商的網域名稱爭議政策。
9.政策修改在取得 ICANN 許可後,我們保留隨時修改本政策的權利。我們將於生效日前至少三十 (30) 天內,將修訂後之政策公告於此位置。除非因提交對提供商的投訴已訴諸此政策,在此情況下於行使期間生效之政策版本將適用於直至爭議結束,關於網域名稱註冊的爭議,所有此類政策變更將對您產生約束力,無論爭議發生在變更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若您反對此政策變更,唯一的救濟措施是向我們取消您的網域名稱註冊,但您將無權要求退還您已支付給我們的任何費用。您將適用修訂後的政策,直到您取消網域名稱註冊。